第三屆教育部圖書館事業貢獻獎評獎實施計畫
壹、依據
教育部111年9月28日臺教社(四)字第1112404151A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圖書館事業貢獻獎實施要點」。
貳、評獎目的
表揚團體與個人對圖書館經營及圖書館事業發展之傑出貢獻,發揮其影響力,樹立指標性之標竿學習楷模。
參、評獎對象
《圖書館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各類圖書館及其館員、主管,致力地方公共圖書館建設之地方首長,以及對健全圖書館事業營運發展或推動全民閱讀風氣具有重大且特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
肆、獎項類別
一、標竿圖書館獎:指於建築空間、館藏資源、品質管理、讀者服務、閱讀推廣、數位服務及創新發展,整體營運績效卓著,足堪各圖書館表率者。
二、傑出圖書館館員獎:指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第5條規定之資格,於圖書館工作崗位上,表現優異,發揚圖書館服務精神,造福使用者,足為專業楷模之圖書館館員。
三、傑出圖書館主管獎:指辦理圖書館運作或營運管理之行政規劃,表現傑出並有重要績效之圖書館館長及主管。
四、地方首長獎:指致力地方公共圖書館建設,重視圖書館專業,支持圖書館運作,對提升地方閱讀風氣及圖書館整體服務效能與服務形象,績效卓越之直轄市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
五、特別貢獻獎:指積極贊助圖書館資源,對健全圖書館事業營運發展或推動全民閱讀風氣具有重大且特殊之貢獻,足為社會楷模之團體或個人。
伍、推薦機關
一、標竿圖書館獎
(一)本部部屬圖書館、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圖書館及大專校院圖書館,以本部為推薦機關,由本部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二)直轄市、縣(市)立公共圖書館及鄉(鎮、市)立公共圖書館,以各直轄市、縣(市)立公共圖書館業務主管機關為推薦機關,並由其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轄各級學校圖書館,以各地方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為推薦機關,並由其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四)其他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及學術研究機關(構)設立之圖書館,以該機關(構)為推薦機關,並由其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五)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團體、法人設立之圖書館,以該團體、法人之主管機關為推薦機關,並由其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二、傑出圖書館館員獎及傑出圖書館主管獎,應由該館員及主管隸屬之圖書館向前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之推薦機關申請推薦,並由其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三、地方首長獎,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為推薦機關,並由其推薦之。
四、特別貢獻獎,以第一項至前項所列推薦機關(構)為推薦機關,並由其推薦之。
陸、評獎作業程序
一、推薦參選
(一)推薦機關得主動推薦並受理申請推薦。
(二)有意參選之團體或個人,應至「教育部圖書館事業貢獻獎」網站(網址:https://moeacl.ncl.edu.tw)完成線上申請作業,列印申請表1份(由系統產出申請序號)經服務機關核章,併同佐證資料電子檔1份,個人獎項者應一併列印「個人資料蒐集聲明暨同意書」1份,於114年5月31日(遇假日延至6月2日)前送達推薦機關辦理初選。各獎項申請表格式及個人資料蒐集聲明暨同意書詳如附件1至7。
(三)有意參選之團體或個人,不得重複報名114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績優圖書館及推動閱讀優秀教師評選」、「教育部獎勵國民中小學推動閱讀績優學校團體及個人評選」。
(四)初選
1.推薦機關應辦理初選,本審慎客觀原則,必要時得實地查證,切實深入評析後,擇優推薦。
2.推薦名額:以各獎項名額為限,標竿圖書館獎5名、傑出圖書館館員獎5名、傑出圖書館主管獎3名、地方首長獎2名,特別貢獻獎團體及個人各1名。各推薦機關各獎項推薦名額上限如附件8。
3.推薦機關完成初選程序後,請逕上「教育部圖書館事業貢獻獎」網站填寫推薦名單(由系統產出推薦機關序號)1份,格式詳如附件9,列印紙本加蓋機關印信,併同受推薦者申請表1份,於114年7月31日(星期四)前以郵戳為憑,函送國家圖書館(地址:10020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0號)參加決選,逾期不予受理。
4.特別貢獻獎推薦名單,得經政府立案之圖書館專業團體或本部依實施要點第7點第2款第2目規定組成之初審小組委員5人以上連署,推薦非屬初審結果獲推薦者,逕行提送決審,不受前述初選程序之限制。
二、決選程序
(一)決選分為初審及決審。
(二)初審:本部得委由機關(構)或團體組成初審小組辦理推薦機關推薦名單之初審作業,必要時得擇優查核或訪談。經初審符合資格者,始得提送決審。
(三)決審:由本部聘請圖書館經營與圖書館事業發展領域相關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決審小組為之。決審小組置委員7至11人,並為奇數,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其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百分之四十。
(四)決審小組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各獎項決審程序
1.標竿圖書館獎、地方首長獎、傑出圖書館主管獎及傑出圖書館館員獎:推薦名單應經決審小組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決議評定為獲獎名單。
2.特別貢獻獎:推薦名單應經決審小組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全數同意之決議評定為獲獎名單。
柒、工作時程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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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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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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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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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評獎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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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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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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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機關受理申請推薦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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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截止(遇假日延至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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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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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機關初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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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至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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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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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機關送件至國家圖書館參加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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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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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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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選階段之初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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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至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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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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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選階段之決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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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中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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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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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獲獎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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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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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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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獎典禮及成果發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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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至12月中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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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工作時程以實際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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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獎項名額
一、標竿圖書館獎5名、傑出圖書館館員獎5名、傑出圖書館主管獎3名、地方首長獎2名,其頒給名額合計以不超過15名為原則,但當年度各類獎項推薦數合計超過100件時,每增加30件,得增加1名,其獎項類別,由決審小組決定。
二、特別貢獻獎頒給名額以團體及個人各1名為原則。
三、前二項所定表揚名額,經決審小組決定後得從缺,從缺名額得由決審小組決定流用至其他獎項。
玖、獎勵方式
一、獲獎者由本部頒發獎狀一紙、獎座一座及獎勵品,並以公開儀式表揚。
二、獲獎者得由主管機關依權責或依有關規定敘獎。
拾、其他
一、獲獎者自獲獎年度之次年起5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項,但經決審小組決定為不同事蹟者,不在此限。
二、特別貢獻獎項以獲頒1次為限。
三、申請推薦文件不予退還。
四、本部得將獲獎者所送申請推薦文件之文字或圖片,用於本獎項推廣宣傳出版(例如:編製獲獎專輯)及活動使用。獲獎者之申請推薦文件於當年度公開儀式表揚結束後存放本部,保存年限為5年。未獲獎者之申請推薦文件,應於公開儀式表揚結束後予以銷毀。
五、獲獎者事蹟,如經查證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繳獎狀、獎座及獎勵品。
六、5年內曾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全國高級中等學校績優圖書館及推動閱讀優秀教師」或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推動閱讀績優學校團體及個人」獎項者,不得參選。
七、本部委請國家圖書館籌辦本屆圖書館事業貢獻獎相關事宜,聯絡窗口:國家圖書館圖書館事業發展組洪偉翔助理編輯,電話(02)2361-9132轉737。